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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時應變處置流程說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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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私立鴻澄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災時應變處置流程說明。

應變處置    

    

權責

機關

步驟說明

備註

1.災害或緊急事故

各機構、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中央各災害主管單位

  1. 機構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啟動應變機構。
  2. 各類災害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規範中央主政機關,部分災害如汛期之風災、水災及土石流,應有災害累積之可預測性,分別由經濟部水利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主政,發佈淹水及土石流各級警戒。
  3. 各級地方政府應變中心,則依其警戒值或實際受災情況下達疏散命令。

 

2.防災緊急應變任務小組啟動

各機構

啟動機構內防災緊急應變任務編組,依各權責辦理災害應變事宜。

 

3.現場處理

各機構

  1. 各機構應就災害或事故現場作緊急應變處理。
  2. 必要時應進行傷患後送、110119報案處理等,並依災況進行後續作為判斷。

 

4.機構內啟動疏散機制

各機構、

社會局

  1. 機構接獲應變中心(社會局)撤離通報後,應即分派應變小組撤離任務,聯繫安排後送機構或其他處所,調派車輛,並協助引導住民進行撤離。
  2. 平時並應建立鄰近之相關社會資源,於必要時應即聯繫外單位支援投入。

 

5-1.依親

各機構

對於有子女或親友可接回照顧之弱勢民眾,各社福機構應協助聯繫其親友,並確認親友確實接返照顧。

 

5-2.收容所

各機構、

區公所

  1. 如機構內住民情況許可,亦可協助安置於收容處所內,惟應注意其特殊性給予特殊照顧。
  2. 收容處所因為區公所主責開設且兼收容一般民眾,請於平時即與區公所協商共同收容機制,機構住民應與一般民眾區隔管理,且應有原機構主責,區公所提供必要之場地及物資協助。

 

5-3.醫療院所

各機構、

醫療院所

如機構住民有特殊醫療需求或突然發病者,各機構應結合鄰近之醫療院所及消防資源,動員救護車輛協助轉送需求者至醫院安置。

 

5-4.後送機構

社會局、

各機構

  1. 各機構應依先行擇定後逆安置機構進行服務對象之移送,並與後送機構進行合作機構研商及模擬演練。
  2. 如因災情擴大導致支援之安置機構床位不足時,社會局應即媒合鄰近之機構支援或透過區域聯盟及支援人、車調度,協助機構進行撤離工作。
  3. 後送機構應配合受災機構或本局進行安置民眾服務。

 

6.通報聯繫

各機構、

社會局

  1. 各撤離機構,應於完成安置後,回報社會局該潛勢里內及機構內弱勢民眾之安置狀況:

(1)依親:___

(2)收容所:___人,於 (收容所名)

(3)醫療院所:___人,於   (所名)

(4)後送機構:___人,於 (機構名)

  1. 如有後送安置支援等需求亦需隨時與社會局聯繫,統籌辦理媒合及溝通協調等事宜。
  2. 社會局應持續追蹤各機構安置情形。

 

7.安置服務

各機構、

區公所、

社會局

  1. 受災機構應主責機構服務對象安置後之相關服務,安置機構與區公所輔助處理相關場地協調等行政事務。
  2. 非機構服務對象之弱勢民眾,於收容所安置時,應以區公所為主要服務單位,社會局應調派社工員協助進駐收容所服務。
  3. 非機構服務對象之弱勢民眾,災時於機構安置者,應由安置機構主責提供服務,並回報社會局相關處置情形。

 

8.災害緩解

各機構、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中央各災害主管單位

  1. 如為單一突發災害或事故,機構應於事件或災害危害情形解除後,進行後續復原階段任務。
  2. 各類災害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規範中央主政機關,部分災害如汛期之風災、水災及土石流,由經濟部水利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主政,於雨量減緩、低於警戒值後,統一發佈警報解除通告。
  3. 各級地方政府應變中心,依其警戒值傳達返家命令。

 

9.護送返回

各機構、

區公所、

社會局

  1. 在確認交通路況及原住居所安全無虞後,各撤離機構應協助原機構服務對象返回家機構。
  2. 各機構應調度自有資源,必要時協調民政及警消資源,護送民眾返家:

(1)依親:由民眾家屬送返。

(2)收容所:由撤離機構協調相關單位送返。

(3)醫療院所:由院方聯繫原機構送返。

(4)後送機構:由撤離機構主責送返事宜。

 

10.後續處理紀錄

各機構、

社會局

  1. 各機構應掌握各機構服務對象之身心狀況,必要時給予輔導協助。
  2. 社會局應督導機構及社福中心社工員協助辦理後續關懷事宜。

 

11.檢討評估

各機構、

社會局

  1. 機構應就本次災害處置應變情形及後續撤離安置情形進行檢討,並針對不足處,評估研擬相關改善策略。
  2. 社會局應就全市機構災時撤離安置狀況,進行整體評估,必要時與各執行單位召開會議檢討各階段工作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