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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30 防災應變計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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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因全球暖化造成之劇烈氣侯變化,造成近幾年之大規模複合性災害頻生,例如:98年莫拉克風災、99年凡那比風災及100年日本福島核災等,反應出災時大規模疏散及收容安置之各項議題,就新北市私立鴻澄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下稱本中心)投入弱勢人口服務工作任務而論,機構應開始將防災體系、意識及應變處置能力之能量,視為整體弱勢安置服務之一環,並為因應福利人口之特殊性,對於社福機構在災時之疏散撤離等應變處置工作,需投入更多的心力進行機構防災體制之建立,為能確保本中心服務對象之安全保障,使機構防災任務職掌能有所依憑,特定訂本計畫俾憑辦理。

 

貳、目的

  為建立本中心災前整備、災中應變及災後復原,期能透過本計畫之辦理,加強機構災前整備流程機制、訓練實作及建立各單位橫向聯繫的團隊默契,提升於災時之應變能力,臨危不亂的引導機構內弱勢人口進行避災任務等,以達機構服務對象撤離之最佳效率,主要目標以建立本中心災時應變及撤離作業程序,確保服務對象及員工安全及災時機構服務對象安置照顧之品質

 

參、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

   三、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四、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管理辦法。

 

肆、適用範圍

   本計畫主要規範本中心對於各類型災害辦理各項防災工作之基本原則,包含災前整備、災中應變及災害復原等各階段任務,包含機構內體制建立之緊急應變編組、任務職掌、災時應變處置流程、疏散撤離、後送安置、復原重建,以及針對機構內弱勢人口特殊需求所進行的調查、資源調度媒合、宣導教育或防災演練作為等,凡與機構內防災體制建立及相關作為者,皆為本計畫涵蓋範圍。

 

伍、執行內容

   一、災害預防整備階段

   ()建立機構內防災體系及規範

   為使各項防災業務之準備及執行有所依憑,應配合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修訂提報機構

   內之相關應變計畫,內容應包含災害及緊急事件發生時聯絡單位電話、處理流程及任務

   編組等,並列為平時查核及評鑑項目:

  1.新北市私立鴻澄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災害緊急應變任務編組表(如附件一)

    2.弱勢人口疏散撤離應變處置流程及通報機制 (如附件二、三、四、五、十)

 

()建立行政聯繫系統

    1.建立與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在地行政機關(區公所)之聯繫管道,以利平時

    聯繫及災時通報作業。

 2.調查彙整鄰近區域內之其他社會資源清冊(如附件六)及聯繫窗口,例如:警察分局、

       派出所、消防分隊、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醫療院所及民間志願團體服務據點等,並應

       建立災時或緊急事故時之聯繫合作機制。

 

() 後送安置單位之選定

     配合本中心服務對象特性及需求,選定災時後送安置機構或緊急安置處所(如附件

   ),並與該處所建立合作機制,必要時應簽訂支援協定,後送單位之選定原則如下:

      1.後送機構或安置處所是否可符合,受災機構原安置弱勢人口需求,其設施設備是

       否可供支援安置民眾之生活維持。

    2.確認後送機構或安置處所之支援安置能量,是否可支援受災機構之撤離人數(服務

       對象及工作人員),如不足時,應再行擇定第二、第三順位之後送機構或安置處所。

    3.考量後送機構於大規模複合性災害之排擠效應,位於災害潛勢區之機構,應避免擇

       定相同之後送機構或安置處所。

      4.擇定後送單位後,應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全市控管之各機構特性、空床率及安

       概況加以檢視該後送單位之適宜性。

 

()各機構服務對象資料掌握

        建置本中心服務對象清冊(如附件八),確實掌握其之基本資料,包含:扶養義務親

     屬通訊、生活自理及行走能力評估、災時撤離扶助需求等內容,據以分析其疏散及安

     置需求特性,擬定相關後送之疏送安置策略,並依此策略籌備機構自有移動輔具或運送

     車輛,不足部分,應再行採購備齊,或預先協調外部資源投入支援建立災時聯繫合作機

     制及默契,資源如下:

      1.醫療院所:傷患後送支援。

    2.警察分局、派出所:協助後送路線引導及車輛支援。

      3.消防分局:護送協助及車輛支援。

 

()機構防災基本資料及路線調查

      平時即應建立並隨時更新本機構負責人、基本建物資料、機構服務對象人數、後送

   機構及警消資源等調查資料(如附件九),並依繪製機構內各樓層平面圖、疏散路線及後

   送行車路線地圖等,以利災時可快速查閱相關建物資訊及撤離安置之路線(如附件十

   ),協助進行機構內之避災引導。

 

()防災演練及教育宣導

      1.防災演練:為加強防災實作、累積經驗並檢視應變各階段相關處置機制及流程之適

       宜性,本中心於每年汛期(511)應至少辦理1場災害防救演練,並應模擬各型災

         害情況,與後送單位及支援單位共同辦理複合性災害演練。

    2.教育宣導:為提升防災知識、應變能力及各類災害之對應措施,並加強各類災害之

         避難基礎常識,本中心至少應於每年汛期前辦理防災教育訓練,同時機構行政、社

         工及救護等各編組同仁,應積極參與公部門及私部門舉辦之講習或研討,並應隨時

         對內部機構服務對象辦理分享宣導座談或內部講習。

 

()評鑑及自主檢查

         本中心之防災相關計畫、應變機制、編組、演練及教育宣導之執行績效,納入機

     構評鑑成果,並應進行機構防災整備工作之自主檢查(如附件十二)並作成紀錄,據以

     改善缺失事項。

 

二、 災害應變階段

() 注意災情預報及警戒時機

      應留意中央氣象局發佈之災害預報及天氣或相關災害警戒值之動態變化,依據各災

     害類別主管機關之公告進行應變任務:

       1.衛生福利部消防署:地震、海嘯、風災、火災及爆炸。

        2.經濟部水利署:水災。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土石流。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災害。

        5.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

 

() 緊急應變任務編組

      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命令進行機構避難或機構有受災疑慮或事實者,應即啟動機構

      內防災緊急應變任務編組,進行機構服務對象防災避難或各項行政工作。

 

() 即時通報

      於平時即應建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所轄區公所聯絡機制,透過電話、傳真等方式

     進行即時災情、應變處置作為、後送安置處所、服務現況等資訊。

     1.為適時掌握機構危機事件,加速處理應變,依各級危機事件之輕重程度區分如下:

       (1)甲級事件:

         A.住民、員工因危機事件導致人員死亡。

         B.住民、員工經醫師診斷罹患傳染病或疑似罹患傳染病致死。

         C.住民、員工疑似群聚感染傳染病。

         D.亟須社會局或其他單位協助及研判可能引發媒體關注、社會關切之事件。

       (2)乙級事件:

         A.住民、員工因危機事件導致重傷或有死亡之虞。

         B.住民、員工疑似罹患傳染病。

         C.其他未達甲級事件程度,且機構無法即時處理之事件。

       (3)丙級事件:住民、員工因危機事件受傷。

         其他未達乙級事件程度,且機構無法即時處理之事件。

     2.發生危機事件時,應依下列時限及層級通報:

       (1)甲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10分鐘內先以口頭通報社會局,並於 30分鐘內傳真危      

                   機事件通報單。

       (2)乙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1小時內先以口頭通報社會局,並於 30分鐘內傳真危

                 機事件通報單。

       (3)丙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24小時內,通報社會局。

 

() 資源動員

         採「權責分工、即時協助」模式,各機構應主責各機構防災應變及後送安置作業,

     必要時應動員區政、警政、消防、醫衛及民間志願團隊協助,如災況超出機構應因能量,

     本府社會局應即時協助進行各項人力、物力、車輛及行政作業之資源調度投入。

 

() 後送安置

       當本中心因災致影響原安置環境已不適宜住居者,應立即啟動機構後送安置機制,調

     度自有車輛並聯繫後送機構以安排後續安置,如需外部支援,則需利用平時建置之聯繫

     網絡請求在地消防隊、派出所及醫院等支援,後送安置依處所不同而有以下處理方式:

     1. 依親:針對機構內服務對象有家屬可接回照顧者,應聯繫其親友接返。

     2. 避難收容處所安置:如機構服務對象無特殊設備需求,可與一般民眾共同安置於臨

       時避難收容處所,應聯繫區公所主責避難收容處所開設服務之單位,協助機構安置

       避難收容處所之程序。

     3. 醫療院所安置:由機構服務對象有特殊醫療設備需求者,應聯繫鄰近醫院或消防單

       位,派遣救護車輛轉送醫院。

     4. 機構安置:即刻聯繫後送機構作好接待及床位支援準備,並調度自有及支援單位車

       輛及人員協助進行護送。

     5. 防災公園室外收容:於大規模地震發生時,受影響地區之機構應於第一時間迅速協

       助機構內民眾前往鄰近防災公園進行緊急避難及收容安置,俟後續餘震規模及災況

       減緩再依服務對象需求後送上述4種不同之安置處所。平時社會局將現有公園規

       劃「行政管理類」、「災民生活類」、「用水設施類」等3大類共19項空間設施場站,

       使其平時仍具原有休憩功能、災時提供緊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