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社會福利 > 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制度 20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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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制度
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制度」自101年7月11日起正式施行,此一制度採用ICF精神與架構,針對個人「身體功能」、「身體構造」、「活動及參與」、「環境因素」等四大面向進行鑑定,將身心障礙分類由舊制16類改為現制8大類;並加入需求評估機制,透過評估,依身心障礙者個別化需求,提供適切之福利服務。